问出口单据这种说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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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据」这一问,是综合法律事务里常见的一问,说到底是把材料、时间和责任对上号。这类事情往往牵着综合法律事务,前后步骤有时序,顺序反了容易白跑一趟。
我要追问

律师解答

问题的要害在出口单据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是不是都这样”不能作为依据。别人这么操作没出事,可能只是还没被查,也可能是情形不同。真要判断,还是回到条文和事实本身。

这种说法只对了一半,容易误导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有条件和前提的,脱离具体情形谈“一定行”或者“一定不行”,都不准确。判断时先看主体资格和有没有履行必要程序,再看结果。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这条线的入口,先跑一趟比反复打电话有用。还有一点,拿不准的先打12348问口径,免费且比自己试错省时间。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这一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材料,事后举证非常被动。

涉及新旧规定衔接的,以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为准,但持续性行为的义务可能按新规执行。每一环都要留书面痕迹:回执、受理编号、送达凭证、沟通记录,后面每一步都可能用到。拿不准的可以先问窗口,问清楚再动手,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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