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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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与债权的关系中,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义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责任。若债务人再次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当债权债务合同是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时,债务人若不还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特别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不还,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但在执行程序中并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此后债权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当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提起诉讼时,即使配偶一方并非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会予以准许。

2. 在审理案件时,若当事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一般会予以准许,并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和处理。

3. 在执行阶段,若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部门一般会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若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可引导申请人通过起诉方式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上述债务的属性,法院执行机构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1. 执行中,首先会依据执行依据中的认定来判断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 若执行依据中未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且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该债务会按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处理。

3. 若执行依据中未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会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在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时,哪些情况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的执行案件,若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时会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的性质及范围进行严格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

1. 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2.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3.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4.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相信大家对债务人不还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与债权人所借的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人起诉,法院也可根据情况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人。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提供律师在线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若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可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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