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进行质押的一种制度。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今天,我们将通过律师网的介绍,为您详细解读这方面的知识。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合同债权质押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本金、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有权就出质的合同债权优先受偿上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如果出质的债权金额超过了质押担保的范围,那么在实现质权后,质权人应退还超出部分的金额;如果不足,质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约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是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的交换价值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的限制,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的行为。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涉及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一致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反之亦然。关于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这些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这些证书对出质债权进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 孳息收取权。如果出质的债权有法定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还包括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等。
3. 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由于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出质合同债权的权利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因此可以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以上是律师网为大家解读的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法律效应,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