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下面,123律师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不应当扣免赔。
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主要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对于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条款并没有规定实行免赔。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的目的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贯彻所有保险的核心之填补损害原则,另一方面有助于最终确定由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123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