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对于债务是拥有保全权利的。债的保全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都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究竟有何不同呢?今日,我们将由“明法解析网”(mingfa.com)为您详细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差异
差异:构成要素不同、目的各异、主观过错有别、诉讼时效存在差异。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的是当债务人疏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债务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无偿、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两种权利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构成要素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而且还需要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并不作要求。
其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原状。
其三,主观过错有别。
在代位权中,“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进行判断,不问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在撤销权中,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仍为之。当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需要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
其四,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的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消灭。
知识汇总: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在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处分权利并危及到债权人权益时可以行使的权利。这两种权利都应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且范围都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二者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