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不能一概而论。它能成立的情形有,不能成立的情形也有。最稳妥的做法是把自己的事实写清,找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者专业人士按现行规则对一遍。“是不是都这样”不能作为依据。
别人这么操作没出事,可能只是还没被查,也可能是情形不同。真要判断,还是回到条文和事实本身。这一层主要看《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是配套的。另外提醒一句,大额资金一定走银行转账,备注写“借款”两个字,比任何事后证据都硬。
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这一点:现金交付没有见证和取现记录的,举证会非常被动。涉及新旧规定衔接的,以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为准,但持续性行为的义务可能按新规执行。和对方的所有沟通尽量走书面,口头说过的事当场补一条消息确认,这个习惯能省掉很多扯皮。
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利息和逾期责任,这四项写清就少一半纠纷。如果有新的情况出现,处理思路要跟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