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担保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包括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保,以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等情形。接下来,让我们跟随123法律咨询网(123fask.com)一同深入探讨其中的细节。
一、在同一个债权中,若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只对物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在此情况下所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的担保责任。
二、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所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再承担额外的责任。
三、在存在同时有保证和第三人物保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于物保或保证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会视作保证人与物保承担方之间存在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四、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保时,若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则此放弃会使得保证人在被放弃的权益范围内免除了原本的担保责任。然而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物保由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情况。当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由于物保与人保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物保或保证的权益。如双方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两者均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债权人放弃物保对保证人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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