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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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子能公司享有巨大的债权,但由于子能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恒洋公司申请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恒洋公司发现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徐先生也拥有债权,金额高达110万元,但子能公司并未主张这一权利。于是,恒洋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代位权追款的诉讼,要求徐先生直接归还该笔款项。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恒洋公司的诉求,判决徐先生向恒洋公司支付110万元。

恒洋公司进一步提出,子能公司还有超过千万元的到期债务尚未收回。在追款过程中,发现徐先生欠子能公司的款项达百万元级别,徐先生却未及时偿还。对于这一情况,徐先生已在相关执行案件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无误。子能公司至今仍未向徐先生主张债权的行为已损害了恒洋公司的财产权益。于是,恒洋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先生归还欠款达百万元级别。对此,徐先生提出辩解,自己与子能公司的债务关系已过诉讼时效且实际借款金额与恒洋公司所述不符等。同时认为应追加子能公司为第三人以便查清事实真相。对此情况另有论道的是恒洋公司对子能公司已提起了法律诉讼并有执行裁定及请求要求徐先生作为第三人协助执行事宜且正在进行的情行下则不可再行使代位权避免存在重复的权益双重追偿风险等情况的发生法院则认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法院对恒洋公司的诉求符合合同法规定进行了确认并且明确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权利义务的规定和恒洋公司提起的关于合同法的内容的法律解读等内容为中心则文中给出的说法被法律给予了认同和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确认以及法院做出对事实的相关确认法律依据清晰执行程序和条件充分综上所述对案件作出裁决与上述内容相符且法院认为恒洋公司的诉求合理合法最终判决徐先生归还相应的款项给恒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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