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非营利性公益学校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等,关于这些机构作为担保人的相关问题,下面由法律常识网(lawabc.xyz)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这些机构不能作为担保人?
1. 机关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担保人。
2.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否则机关法人提供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同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但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的担保,原则上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则视为有效。对于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的担保,当事人不能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保障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还可以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访问法律常识网(lawabc.xyz)咨询专业律师或点击下方按钮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