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4]2号内容主要涉及了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制裁,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等法律议题。具体如下:
虚假诉讼的审查与制裁:
加强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以严防虚假诉讼。
对于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所抵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发现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规避政策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处理,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能证明特定情形,则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若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纪要还可能包含关于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以物抵债协议相关事宜的处理规定。这些内容体现了法院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及规范诉讼行为的决心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