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当债务人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并且相关知情人士了解此情况时,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求,以下是详细解答。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求
1.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拥有到期债权。
2. 债务人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相关知情人士了解此情况。
3.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具体为: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撤销权的行使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则该撤销权失效。当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时,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权: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 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当债权人面临债务人通过不合理手段损害其权益的情况时,债权人委员会应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更多法律资讯,请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