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究竟取得了哪些权利?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仅获得代受领权,即代为领取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交付的利益,并需将所得利益转交给债务人。在这种观点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地位相同,无权对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
作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而且在代位受领并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还取得了抵销权和优先受偿权。当债权人的债权是到期债权时,可以主张抵销。若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不仅符合立法宗旨,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而是提倡先来后到、鼓励勤勉。这一点与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无论是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于积极的自救行为都应该给予积极的评价。
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也赋予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看,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并且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受偿,那么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立法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说明立法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了保全,即已经赋予了债权人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中的抵销权、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一致。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合法地占有债务人利益,基于这种合法的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可以主张抵销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同样可以基于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
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的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受偿。
代位权是民法上的一种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在解释代位权相关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消灭的角度进行。
以上内容由某法律网站的小编整理提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提醒大家,《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有涉及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