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双方进行交易时,由于自身无法亲自处理,通常会委托他人去办理。代理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那么,对于代理商是否会负连带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确保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避免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保证受托人明确高效地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也应对委托代理期限作出具体约定(代理期限不宜过长),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过失不能完成,则构成违约。
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代理商是否会负连带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或者代理人有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发生,代理商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期限、报酬支付等条款,以避免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