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遭遇破产困境后,一旦申请了破产法院公告,与破产公司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就需要进行债权申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哪些债权是可以申报的呢?针对这个问题,让我们通过本文来一探究竟,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申报的债权类型
1. 必须是基于财产给付的请求权
只有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才能申报,例如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本身不能申报,但因此产生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请求权是可以申报的。
2. 必须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这里的债务人财产指的是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信托财产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不属于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此类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无论所指向的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
3. 必须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 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但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实际上处罚的是债权人,既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处罚决定。
二、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能申报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存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证据或证据为虚假的债权。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如果被申报,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如坚持申报,管理人可以另行记载在债权表中,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申报,债权人必须了解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才能有效申报。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债权申报的相关内容,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