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涉及担保责任时的一个重要范畴。当我们在合同中设置保证人时,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部分连带和全部连带两种形式。对于连带责任承担者而言,他们是否自然拥有追偿权是一个核心问题。对此,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二三律师网(律师之家)为大家带来的详细介绍。
关于连带责任承担者是否当然享有追偿权的问题,《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如果债权是可分的,那么每个债权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称为按份债权。同样地,当存在多个债务人时,如果债务是可分的,每个债务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这就是按份债务。若按份的债权或债务的份额难以明确划分,那么视为各份额相同。但如果是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则称为连带债权;相应地,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且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称为连带债务。无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债务,其规定均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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