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时,《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已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进行提存。对于那些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进行提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标的物在提存后发生毁损或灭失,其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并且提存费用也需要由债权人负担。
二、当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拒绝接受时,《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除非这种提前履行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增加了费用,这些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是不能拒绝提前履行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当债务人只是部分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拒绝接受时,《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但前提是这种部分履行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因为部分履行导致债权人增加了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不能拒绝部分履行,否则要承担拒绝受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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