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指对债权具有支付的权利,而债权人则是对债务人拥有索要的权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其中缺一则不可能成立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同时存在的。关于债务关系的资料,123律师网已经为大家整理,希望大家阅读后有所帮助。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 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 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 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能因此而消亡,相应的还应该继续履行。如果债务人在死亡后,留有一定财产的,则就此财产用作履行债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