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争议的是,构建和优化执行制度的关键在于债权人,他们是我们执行程序的基石和逻辑起点。为了重塑我国的执行体系,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题,我们必须确立债权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地位,调整以法官完全控制的强制执行模式,转而建立以债权人中心的理念来主导执行程序。这将赋予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更多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同时激发他们对执行程序的利用,并督导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
关于债权人知情权的保障,我们认为需要在三个方面进行加强。我们需要明确债权人知情权的救济途径,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将知情权的保障视为一种执行行为,如果涉及该内容而未告知,债权人可据此提出异议。当债权人的知情权受到损害时,应根据损害的程度设计不同的救济措施。对于非根本利益的事项,执行机构应立刻向债权人详细告知;而对于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的如案件受理、中止、终结等事项,执行机关应重新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确保债权人得知。我们需要对执行程序、措施及其可能的结果进行明确解释,让债权人充分理解其中的利弊。
为了强化债权人的参与权利,我们提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允许债权人在一定范围内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在必要时授予债权人执行调查令;二是完善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并赋予债权人询问的权利;三是在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前要确保债权人被告知并有参与权;四是赋予债权人对执行方案的建议权。我们需要激发当事人参与的积极性,避免将债权人的参与权视为一种形式,确保他们的每一次参与都能得到回应,只有这样,参与权的实施才能实现其预期目标。
实现债权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仅仅依靠知情和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债权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债权人需要拥有对执行程序的选择权。通过对程序的选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融入执行程序中,从而制约法官的偏见和惰性,强化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赋予当事人有意义的选择权应该是21世纪的优先政策。执行制度的设计应提供更多元化的程序选择,以满足每个案件的独特需求。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利弊,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理性决定。
关于债权人的程序选择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赋予债权人控告检举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件的权利,并可以选择法律处罚;二是让债权人拥有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特定财产的选择权;三是赋予债权人选择自行查找财产的权利;四是给予债权人选择执行方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