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详解:聚焦其核心职能与决策权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详解:聚焦其核心职能与决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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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 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及其具体数额。

2. 通过和解协议的草案。

3. 讨论并决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还享有多项权利,例如听取债务人企业的整顿情况报告(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的活动(破产法意见第53条),以及申请终结整顿(破产法意见第37条)。可见,现行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赋予较多职权,但在其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仍有不足。

特别是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营业是否继续以及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等方面,债权人会议的表达意志的机会并不多。尽管规定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性质和数额的职权赋予债权人会议,可能是出于相互监督和制约的需要,以确保债权的正确确认。但这些职权的行使至关重要,涉及到债权的真伪存废、债权优先与否、债权数额的多少等核心问题。

对比国外立法,大多由法院主持并由债权人会议参与的债权调查和确认程序,最终确认权归属于法院。例如,日本及中国台湾的“破产法”规定,法院负责指挥债权的调查,债权人可以相互对对方的债权提出异议,异议无需理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消除异议,并以裁定方式确定。债权人提起异议诉讼的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一旦债权调查确认完成,应记载于债权表,该债权表的记录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当对其效力和记录内容有争议时,应参照确定判决的原则,即提起再审之诉。若记录中存在计算、书写等错误,可以参照更正判决的方法更正债权表。

现行立法在债权人职权方面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行使以及程序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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