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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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除了必须履行的义务之外,还有哪些权利呢?为了解答大家的疑惑,让我们深入了解债务人的权利。对此,123律师网(12364.com)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为大家进行了整理。

债务人的权利概览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合同中,当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同时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时,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若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另一方有权选择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这种权利即为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当应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时,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8条,具体的中止情形包括对方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中止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无效。如: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对于无效合同,债务人无需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返还或进行补偿。对于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财产应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受影响的集体或第三人。

如果你对其他关于债务人的权利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123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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