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了合同债权的放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放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放弃以及物权的转让等。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了有价值的财产,债权人都可对其行使撤销权。这些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表明债务人积极主动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当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财产时,要求受让人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受让人在接受财产转让时,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则无法主张撤销权。这一点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主要由受让人方面的因素决定。
(3)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只有当债务人这些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前提。
(4)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是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现实危险。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这些行为行使撤销权。无论该行为的原因是什么,只要行为没有合理的对价,就可以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撤销权的产生既需要债务人的主动行为,也需要考虑第三方的行为和其对债权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还需要考虑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