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构成。关于参与人员,根据中国《企业法》第13条,所有债权人均可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由于中国破产法规定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债权需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必须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经过审查,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人员享有请求召开会议、参加会议以及在会议上发言、询问和表决的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其对担保财产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受清偿,且大多数情况下能得到满足,故通常不享有表决权,除非其放弃优先受偿权。当担保财产受到威胁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能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应当享有表决权。实际操作中,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表决权对其程序利益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债权清偿是不利的,但债务人的生死存亡或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该债权人至关重要时,例如当债务人是对该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时,放弃优先受偿权可能成为一个策略选择。
债权人可以选择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律不应限制债权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如果债权人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需要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经过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文件。关于代理人的资格,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可以是其他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以外的一般人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其权利行使应与债权人地位相同,享有发言、表决等权利。
债权人会议的旁听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且不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在中国立法下,如果债务人是全民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派员旁听;清算组成员必须旁听;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旁听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果法定代表人拒绝旁听或回答询问,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旁听后拒绝回答询问的行为,中国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可参照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对拒绝说明或答复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因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的清算中的公司,其清算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旁听会议。其他有必要旁听的人员可由法院依法确定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