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的审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流程虽然可以顺利进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如何确认债权的具体规定缺失,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扰。当全体债权人对已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时,这些债权可以被视为已确定。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债权人会议需要通过决议的形式进行债权的确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审查和确认的工作主要包含两大方面:
一、审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会展示给全体债权人,供各位债权人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债权的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是否拥有财产担保等。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审查过程不仅针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会进行详细审查,以防止别除权被滥用或债务人利用担保进行不合法的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此有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特定期间内,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但对于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实际履行的担保行为,仍然视为有效。对于破产企业存在法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进行细致的审查并收集证据。
二、确认债权
确认债权的过程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是否具有财产担保和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标是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破产债权人,因此各类破产债权需要统一换算为金钱债权。所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都被视为已到期,可以参与破产债权的受偿。
尽管债权人会议可以进行债权的审查,但在确认债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由于法律对确认债权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例如,在某些集团破产案件中,申报人可能会提出一些破产企业账面上未记载的债权要求确认为破产债权。当债权人会议未能确认这些债权时,申报人可能会提出异议。只能由法院通过裁定形式对这些债权进行审查与确认。实际上,债权人会议在确认债权方面的工作仍停留在审查阶段,最终的确认仍依赖于法院的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法律效力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