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益的第三人权利概览

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益的第三人权利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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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债务纠纷逐渐增多,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侵权债务的问题。那么,对于侵权的债务,能否行使代位权呢?接下来,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解读有关“侵权之债”及其代位行使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些方面的问题,到期债权是代位行使的主要对象。这些权利包括:

1. 纯粹的财产性权利,例如合同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等。还包括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等。

2. 主要为财产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 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我们可以发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代位权的客体包括侵权之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如果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则不适用。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质而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包括侵权责任之债,都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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