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主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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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制定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时,都认可了债权人在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过程中,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权申请实现自己的债权。

关于如何具体保护每个债权人的权益,存在三种不同的主张。

一、优先主义,也被称为质权主义。在这种立法方式下,债权人按照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就采取了这种立法方式。

二、平等主义,又称为分配主义。按照这种主张,债权人并不会因查封而取得执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可以依法参与分配,根据其债权额的比例,公平受偿。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例。

三、折衷主义,也被称为团体主义。在这种制度下,多数债权人被按照时间先后分为不同的团体,前一时期内的大多数执行债权人相较于后一时期内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同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则按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采取平等主义,但从相关法规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应当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我国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权。

当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时,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的破产制度普遍适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我国实行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只有法人才能使用破产制度,而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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