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职权行使,首次会议应由人民法院主导召集。后续会议的召开,则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或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以及持有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召集提议时进行。关于具体的召集流程和职权行使,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提供深入解析。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职权行使详解
1、首次债权人会议应当由人民法院主动召集,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后续的会议则根据法院的判断,或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以及达到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提议下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主要通过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通过各项重要决议。会议设一名主持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还负责主持会议进程。
2、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一名主持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概览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核对债权债务账目,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2、核对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3、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由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共同负责,以确保债权债务的及时解决。
4、对于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特定的坏账确认条件转为坏账损失。坏账的确认条件包括: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清偿也无义务承担人;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需经董事会或董事授权并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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