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即同一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失去存在的意义,应当归于消灭。那么混同现象的出现原因是什么呢?接下来由123律师网为您解答。
混同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它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合并而归于同一企业,从而消灭。
2. 债权人继承债务。例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去世,儿子继承了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 债务人继承债权。例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去世,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也继承了债权。
4.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例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二人因意外同时去世,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的债权债务。
二、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指的是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在一人身上,也可发生混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例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此时乙既是原债务人又是新的债权人。
2. 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例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甲此时既是原债权人又是新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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