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实施对象主要包括:
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的效力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的影响。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而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并且需要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
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代位权的实施对象和效力。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