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只有在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大部分不当得利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关于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 一方受益:不当得利中的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这种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除了金钱,还包括劳务、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例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 他方受损:受损是指因一定事实导致财产利益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 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即一方的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 没有合法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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