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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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皖高法【XXXX】XXX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正式发布,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参照执行。

该指导意见旨在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当事人认定:借款合同或相关债权凭证上明确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二、关于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法院可根据案情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三、关于多人借贷:当出借人或借款人为多人时,法院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可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四、关于夫妻借贷: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婚姻关系仍存续的,不依职权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离婚的,可追加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五、关于担保合同效力: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六、关于合同生效:民间借贷合同自资金交付时生效。

七、关于借贷行为有效性: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如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交付借款,应认定借贷行为有效。

八、关于非金融机构借贷: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借款的应认定有效。

九、关于违法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违法活动仍借贷的,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十、关于基础法律关系:如被告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应按相应法律关系审理。

十一、关于借款与买卖合并审理:如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不能还款的,可合并审理。

十二、关于自然人到庭:自然人为当事人的案件,如无法查明事实应传唤其到庭。拒不到庭的,承担法律后果。

十三、关于现金支付的证明: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十四、关于动产质押:借款人将动产质押给典当行产生的纠纷,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十五、关于利息支付:如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主张。

十六、关于本金与利息的认定: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如有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

十七、关于偿还顺序:如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如无约定则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偿还。

十八、关于不当得利:借款人要求返还已支付利息的,如不违反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十九、关于债权凭证持有人:如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如不能证明原告享有债权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十、关于虚假诉讼:法院应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如属虚假诉讼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本指导意见,确保我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公正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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