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指的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由123律师网为您解答。
一、客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
1. 必须存在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成立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无需追缴,也就无法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判断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法定纳税期限的欠税行为,才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要求。
2. 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成立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欠税人本人逃匿,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逃避”行为与“欠税”行为必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逃避”是为了“欠税”。
3. 必须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只要欠税人拥有相当的资金和财产,所欠税款是可以追缴的。但如果行为人将资金和财产转移或隐匿,就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给国家造成损失。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4. 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需达到法定的量刑标准,即一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指的是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也就是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不是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或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行两罚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的是妨碍追缴欠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款项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在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的明知,还表现在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