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职或履职不当,导致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玩忽职守罪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特定,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
2. 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性、勤勉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预见或误判玩忽职守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表现出严重的失职心理。
4. 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职或履职不当,如放弃职责、懈怠工作、马虎处理任务等。
导致的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其界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如有其他法律规定,也将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