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认定详解:第三篇章——犯罪主体的认定与判定要素解析

单位犯罪认定详解:第三篇章——犯罪主体的认定与判定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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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事主体单位,其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发生分立、合并或资产重组等变更。那么,变更后的单位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呢?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即使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

对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单位犯罪后,为逃避财产刑而分割财产并解散单位的情况,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已不存在,就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对特定的自然人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在变更或撤销后能否继续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或者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但权利义务仍由新单位承担,那么应当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单位犯罪主体完全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那么对特定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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