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针对以下两种人群:
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那些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人。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类犯罪包括故意、、放火、爆炸、投毒、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并不局限于这些类型,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有可能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则适用于那些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例如,在某些聚众性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的犯罪嫌疑人,刑法规定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有些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或者某些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虽然已构成犯罪,但属于积极参加者且罪行较轻等情况。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严厉的刑罚方式,主要针对那些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分子。而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则有可能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