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分类标准:
1. 按照犯罪中的分工进行分类,也就是分工分类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职责或行为形式,可以将其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这种分类方式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实际职责和他们的行为形式,有助于准确界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定性。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这又与他们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有关。分工分类法无法全面揭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在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时存在困难。
2. 按照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即作用分类法。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与作用分类法正好相反,这种分类方式虽然有助于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展示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分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上却存在局限性,即无法准确说明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行为法律性质,从而对准确定罪造成困扰。
这两种分类方式各有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他们在犯罪中的实际职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以便更准确地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