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证据的必备要素
(一)主体要件的证据要求
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涉案人员的职务和经济组织的性质。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有办案人员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而忽视了如任命书、承包合同、档案证明等重要文件的复制,以及对知情证人证言的全面收集。特别是对于证明经济组织性质的证据,更容易被忽视,这可能为被告人留下翻供的机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定。
对于受贿人职务方面的证据,如有任命、合同、委托书等,取证相对容易。但对于一些临时指派的职务,就需要在证人证言上多下功夫,要特别注意收集这一临时任命的详细记录、任命人的证言以及证言的宣布场所和内容。
(二)利用职务之变的证据要求
此部分证据主要围绕受贿人所在职务的权利范围进行收集。包括受贿人在单位内主管或分管的事项、经济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动等工作中的权限范围,被授权的具体内容及程序等。还需收集其职务活动的合法性证据。还需重点收集证明受贿行为与职务存在内在联系的证据,主要是通过证人证言来体现,既要注意纵向联系方面的证据收集,也不能忽视横向联系方面的证据。
(三)受贿行为的证据要求
受贿行为的核心证据包括:行贿与受贿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等。尤其是支付与取得这个环节,是整个过程的关键。首先要收集行贿手段的证据,如以“回扣”、“奖金”等形式行贿的,需查明回扣是否上交、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其次要收集关于时间、地点、环境等细节的证据,包括交接场所的具体描述、当时的气氛描述等,只有供证一致才能认定。
(四)赃物的证据收集
赃物是受贿犯罪的重要物证。在收集时,需注意来源、数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如金钱行贿需查明是家中原有、银行提取还是借来的,并注意时间的吻合;对于物品需查明购买时间、地点、发票号等。对于不记名和记名存折行贿的,还需查名支取情况及原始单据的鉴定。
二、突破受贿案件证据收集难点的策略
1. 不可过早对行贿方从轻处理
受贿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于行贿方,但过早对行贿方从轻处理可能导致受贿方翻供。对行贿方的处理不宜过早,并需防止其利用免责等手段对受贿方施加压力。
2. 对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谨慎
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宜作为突破口供的唯一手段。在被告人交待后立即放人,既失去严肃性,也给后续调查带来困难,还可能促使其翻供、串供、串证。逮捕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3. 建立证据保全制度
受贿案件翻供、翻证多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证据的保全。包括对重要情节、系统口供进行录音录像,对重要证人的证言进行录音录像,并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说客”串证和威逼证人改变证言。
4. 注意收集外围材料
在办案过程中,除了注重口供、证言的收集外,还应重视被告人亲属、好友等人的材料收集。这些人可能提供有用的信息,同时也是被告人的“挡箭牌”和退路所在,取到这些人的材料可以堵住其退路。
受贿罪的证据收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取证和分析,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