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指,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存在违法行为并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后需要进行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针对刑事赔偿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对促进上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会按照国家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
对于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规定如下:
1. 造成身体损害的,需要支付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的每日赔偿金也是按照国家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最高额度为国家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 如果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3. 如果造成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关于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 包括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这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最好的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
2. 对于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应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损坏,应尽可能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应返还的财产已经灭失,也应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3. 对于财产已经拍卖的情况,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应给予金钱赔偿,即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 还包括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财产权损害赔偿。对于这部分,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包括:
1.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判处罚的情况。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况。
3. 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况。
4. 行使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
6.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