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郑某擅自闯入被害人陈某的住宅院落,意图偷盗一匹白马。在将白马牵出院墙25米的距离时,陈某发现了马匹丢失的情况,随即发出了一声呼喊。受声白马立刻挣脱郑某的束缚,自行跑回陈某的住宅院内。
【案件争议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因为郑某已经将白马从陈某的院落中牵出,并且已经走出了院墙25米的距离。按照常理,陈某对于马匹的主要控制手段应该是院墙,既然马匹已经被牵出院子,陈某就已经失去了对白马的控制能力。尽管后来白马自行返回陈某家中,但这并不影响郑某的盗窃既遂。
第二种观点:郑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因为当陈某发出呼喊时,白马立刻返回陈家,这表明陈某并未完全失去对白马的控制。对于是否失控,不能仅依据院墙来判断,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个人评析】
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主流观点是“失控加控制说”。即指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已经彻底控制了该财物。在这个案例中,由于陈某的呼喊,白马回到了陈家,这表明陈某并未完全失去对白马的控制。郑某也没有完全控制白马。根据“失控加控制说”,郑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盗窃未遂。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应用这一标准时应当注重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避免片面和机械地处理问题。
(评析人:林振通,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