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5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施行。
为了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案件,并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相关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明确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案件,包括:
1. 涉及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的犯罪案件。
2. 涉及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案件。
3.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案件。
4. 危害国家安全、、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等犯罪案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也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而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逃匿。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五、规定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通缉。
六、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即使这些财产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仍然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视为违法所得。
七、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载明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来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九、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审查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材料不全的,通知补送或退回。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包括: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以及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真实合法。新规定公告
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具体事实及行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或死亡的情况详细描述;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具体情况;
六、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说明;
七、申请没收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在规定期限、方式内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重要事项。
公告应在全国性报纸、络等媒体及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可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进行张贴。公告的最后发布日期即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对于境内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已掌握其联系方式的,应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对于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经其同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做好记录。若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人民法院未掌握其联系方式,且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要求协助送达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送达,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协助处理。
利害关系人欲申请参加诉讼的,需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证明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有权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在境外委托具有中国律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
若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有合理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如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决定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将时间、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并确保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出庭的检察人员需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宣读相关证据。对于可能妨碍刑事侦查的证据,其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主张权利的,需出示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返还被害人的外,应予没收;不属于的,应驳回申请并解除相关措施。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提供证据未达标准的,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参加第一审诉讼而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的,人民法院可准许并重新审判。刑事诉讼规定与实施细则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至境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与诉讼,且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家(区)的主管机关明确表示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批准。
一旦人民法院准许其参加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需遵循关于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若人民检察院及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考虑不开庭审理。
若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在审查过程中,第二审人民法院需对上诉或抗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需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第一审裁定若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裁定;
2. 第一审裁定若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有误,应更正原裁定;
3. 第一审裁定若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可以查清事实后更改原裁定,或撤销原裁定并交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 若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撤销原裁定并交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前述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时,应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当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位于境外时,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需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请求函。这些文件需逐级上报至各系统的最高上级机关。随后,由这些最高上级机关依据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家(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家(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发布主体必须是法院。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会制作相应的命令及协助执行请求函,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条约或原则,向相关国家(区)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请求函需包含以下内容:
1. 案由及是否有管辖权;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除可能妨碍正在或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外);
3. 公告发布情况、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及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4. 请求涉及的财产详情、所在地及法律手续;
5. 财产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
6. 请求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7. 被请求国家(区)要求的其他内容。
当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时,应制作没收令及协助执行请求函。这些文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后,由其依据相关条约或原则,向相关国家(区)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请求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由、没收令的管辖权、犯罪事实及证据、财产详情、公告及权利保障情况等。
对于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或注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或死亡,导致无法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按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理。
本规定自5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