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申某和张某在火车站趁人不备,扒上了货车,将铁路运输的物资扔下列车,随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他们先后作案28起,涉案金额高达7235元。每次作案前,他们都会向王甲和王乙(两名拖拉机司机)打招呼,要求他们准备好车辆。在盗窃完成后,申某和张某会让这两名司机帮忙将赃物运送到销赃地点,并给予他们一定的酬劳。
问题:王甲和王乙是否与申某、张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王甲和王乙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了共同犯罪。他们在事先与申某和张某有盗窃犯罪的共谋,每次盗窃前都受到通知,让他们准备车子以协助拉赃。这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王甲和王乙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虽然他们的角色是运输和销赃,但这同样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与申某、张某的盗窃行为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
案例二:强某因不正当关系遭到痛打,心生报复之念。某日深夜,他闯入单位武器库,以威胁值班员岳某,迫使其打开武器库门,从而盗取两支半自动。在此过程中,岳某被强某捆绑,无法反抗。强某携枪意图报复,但因枪支无而未果。
问题:强某与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强某与岳某构成了共同犯罪。岳某在受到强某的威胁时,协助其盗取枪支,这一行为极大地便利了强某的犯罪。虽然岳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但他在意志上仍有选择余地,并非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这与被迫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有本质区别。岳某的协助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