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对于一般累犯,也称为普通累犯,是指在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情况。那么,它的具体构成条件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内容,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解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详解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对于这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者控制累犯范围的重点,主要是惩治那些主观上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 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尽管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由于我国的减刑、假释和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这两种刑罚也有可能构成累犯。值得注意的是,前罪刑罚必须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毕的,而后罪刑罚则是尚未实际判处的,只是一种预估。如果后罪未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 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以内发生。关键在于起算时间的确定。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并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不仅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还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撤销缓刑,将新旧罪行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非执行完毕。对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刑度以及时间等多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