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系如同血脉相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若无上游犯罪,则无此掩藏、隐匿之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将对上游犯罪的成立与否如何影响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关于上游行为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情况
刑法以独立的构成要件规范了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这表明该罪应具有自身的数额标准。此数额标准应当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数额限制,设定一个明确的追诉标准。《解释》第1条第1项明确规定了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即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在实践操作中,主要应考虑行为人掩饰、隐匿的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是否达到此标准。即使上游犯罪未达到数额标准,也不影响对此罪的认定。
二、多次掩饰、隐匿他人非法所得的情况
有时,尽管上游违法行为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多次掩饰、隐匿其违法所得及收益,累积数额达到较大甚至巨大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掩饰、隐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而易见。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一年内因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此类行为,或者多次实施未受行政处罚但依法应追诉的行为,其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即使上游违法行为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的累积数额若达到标准或具备其他特殊情形,仍可成立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上游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免予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中,如果掩饰、隐匿的是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是否定罪存在疑问。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只要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不论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均不影响对此罪的认定。
四、上游行为尚未依法裁判的情况
关于上游犯罪与本罪成立的关联性方面,理论和实践倾向于认为上游犯罪应当是形式意义上的犯罪,而非经过判决认定的实质意义上的犯罪。《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若查证属实,也不影响对此罪的认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上游犯罪事实,且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实施窝藏、转移、销售等行为的,即可构成此罪。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与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收益罪虽有联系,但各自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及评价因素。上游犯罪只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的前提性依据。对于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虽然需要依托上游犯罪的认定,但只需存在犯罪事实即可,并不要求上游犯罪完全具备所有构成要件或已被判处刑罚。
五者的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