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一系列问题:
一、执行程序启动不标准,执行主体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处罚金的罪犯不按时缴纳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强制缴纳程序,但是对于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是否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上的做法不统一,影响了罚金刑案件的执行效果。
二、罚金刑执行的制约机制不健全。许多罚金刑案件要么未启动执行程序,要么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彻底执行。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大多数法院将此类案件交给刑事审判庭自行处理,而审判人员往往更重视审判工作,导致执行效果不佳,有些甚至成为空判白罚。
三、执行卷宗档案管理不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许多罚金刑案件没有建立执行卷宗档案,甚至没有执行笔录,无法追溯执行过程,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恢复执行的案件,无法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四、罚金收缴管理存在不规范之处。虽然法律规定罚金应上缴国库,但对罚金如何管理、如何规定收取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这容易导致出现违规收取现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建议从立法角度对罚金刑的执行以及罚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使罚金刑的执行过程更加规范、有法可依。这将更好地体现罚金刑的刑罚目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