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必须在七天内进行交付并执行。在执行前发现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同时必须立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的;
二、罪犯在执行前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罪犯已经怀孕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执行机关准备执行死刑前,若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应立即停止死刑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原因。负责交付执行的法院应立即查明实际情况,并根据所查明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应上报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上报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考虑改判为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孕妇,应上报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只有在查明判决无误、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会继续执行死刑,但必须经过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方可执行。整个过程中,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