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行为的量刑标准详解:量刑依据与刑罚幅度

滥用职权行为的量刑标准详解:量刑依据与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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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让我们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有人滥用职权,这是不合法的。那么接下来123律师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滥用职权的量刑标准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

滥用职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是徇私舞弊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方式

一、成立滥用职权罪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因为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二、成立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三、如果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四、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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