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人。这类罪犯之前已经因犯罪受到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我国刑法中,第65条明确了一般累犯的定义,第66条则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者在构成条件上存在一定差异。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1.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再次犯罪,所犯罪行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包括:
主观上,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刑度上,前罪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亦应如此;
时间上,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
2.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在任何时候再次犯此类型罪分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为:
前后两罪都必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的发生不受与前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 累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决定对累犯进行刑罚裁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无论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还是以外;
2. 这种从重处罚是“应当”而非“可以”;
3. 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等轻罚措施,也不适用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