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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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差异解析

在多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如果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却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这种行为被称作共同危险行为,并且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侵权究竟有何不同呢?今天,让我们通过123律师网的解读,一起来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关于真正行为人的确定性。在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身份是明确的,不存在推定行为人的问题。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危险的行为人是可以确定的,但真正导致损害的行为人却是不确定的。需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在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行为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全部参与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具体每个行为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其中的某个或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法律会推定每个行为人都可能对此负有责任。

两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行为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各行为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则各行为人根据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但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个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民法典》对于这种情况也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指出,当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则指出,当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则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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