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听说夏天食用青蛙可以消暑,于是决定捕捉一些青蛙到集市出售。某日夜晚,他带着照明灯、青蛙拍等工具来到小河沟边。他用灯照射青蛙,使其无法动弹,然后用青蛙拍捕捉并放入鱼篓。他的行为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场被抓。经清点,他捕获了45只青蛙,包括黑斑蛙和金线蛙,这两种青蛙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顾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罪取保候审。那么,顾某为何涉嫌犯罪呢?
顾某在没有证的情况下进行了,这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必须取得证,并遵循猎捕量限额管理。
顾某在规定的禁猎期间进行,同样违反了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一切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哪些地区是禁猎区、哪些时期是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都由县级以上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顾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341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反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的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非法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等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在本案例中,顾某在禁猎期间捕捉了45只国家保护的黑斑蛙和金线蛙,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符合非法罪的情节严重标准。
提醒大家,除了青蛙,许多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如蟾蜍、麻雀、喜鹊、野兔、野猪、刺猬、壁虎、黄鼠狼等都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虽然它们并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不应随意捕猎或伤害这些动物,否则可能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