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构成累犯的思考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采取了特殊保护的原则,包括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不适用死刑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情况,是否应构成累犯,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我们来看《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犯罪,应被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但这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和过失犯罪的群体。法律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应成立累犯。
从未成年人的特性来看,他们在受到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确实可能增大。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他们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将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并从重处罚,剥夺其缓刑和假释的机会,可能并不利于他们的改造。
我们还需要考虑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累犯制度主要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容易出现反复,因此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大、危险性大。
对于未成年人再犯是否应构成累犯的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其特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也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未来,给予他们更多的教育和改造机会。以上内容由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