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详解:立案标准与法律依据》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这一罪名,很多人可能对其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存在疑问。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得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对于明知或应知上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文中提到的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且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权利人则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其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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